损坏的中国国家财产作出应有的赔偿。
“德国法兰克福报记者,塞巴斯蒂安,我想请问李大为副外长,大家知道任何案件都有一个时效限期限定,中国依据什么要求返还在100年前的战争中被流失的文物?现在很多文物的拥有者是通过合法手段购得的,你对此如何看待这个问题,还有就是以前是否有追索战争中被掠夺文物的先例?”
“首先我纠正一下你所提问题中的一个用词,我刚才说的是返还从中国掠夺去的文物,而不是流失的文物,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你不能故意模糊了。”李大为略作思考后说:“最早涉及战争期间文化遗产保护责任的国际公约是海牙公约。作为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附件和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56条都规定:‘市政当局的财产,包括宗教、慈善、教育、艺术和科学机构的财产,即使是国家所有,也应作为私有财产对待。对这些机构、历史性建筑物、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任何没收、毁灭和故意的损害均应予以禁止并受法律追究。’也就是说,这两个公约都禁止在战争期间抢掠文化财产,而不论这些财产属于私人所有还是国家所有,并且抢掠财产的行为应受法律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在无军事上的必要,非法和恣意地广泛破坏和侵占财产应属于战争罪。它和一般民事、刑事案件不同,战争中掠取的赃物既不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也不受刑法中的时效限制,不管时间跨度有多大,原所有人都用有无限期的追索权。一切战争罪犯即使逃到大涯海角也必须受到法律制裁,其掠夺的财产不管藏在哪里都必须追回。当然在本案中有关罪犯早已死去,但其赃物必须予以追回。如果我们不予以追回的话,无疑是自动的放弃我们应有的权利,承认火烧圆明园的帝国主义强盗罪行的合法性,继续加深中国人民心理上的创伤”。
李大为停了一会接着说:“对于你的第二个问题,1840年以来西方帝国主义列强通过侵略战争从中国掠夺走的的文物。来源是劫掠所得,全属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