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这两个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因素,把这块有争议的是非之地,变成中苏两国政斧和两国人民友谊的桥梁,实现两国人民和睦相处,两国边境的长治久安;为了保证对这一地区的开发利用,促进这一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中苏双方充分的考虑到这一地区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在乌拉尔山脉以东,贝加尔湖以西,北纬53度以南地区,搁置主权争议,共同开发这一地区。建立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对这一区域实施中苏两国共管。
在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中苏两国对西西伯利亚的基本方针政策,将由两国政斧共同制定的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予以阐明。
根据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中苏两国对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368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归中苏双方共同拥有。中苏两国授权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读力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设立总督和副总督一职,总督为特别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西西伯利亚特区总督和副总督由中苏双方指派的人员轮流担任,每届总督任期为5年,总督和副总督在任职期间,不再对自己所在国的政党和政斧负责,只忠实的履行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只对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政斧和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人民负责。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将逐步由两国政斧的指派人员组成向由西西伯利亚永久姓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过渡。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中苏两国共同所有,由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政斧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开发,其所得收入40%归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