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根据1814年英荷所签订的条约,印度尼西亚重归荷兰统治。
早期荷兰人对这里的统治,走的是一条急功近利的商业掠夺体制,但这种手法受到当地居民的强烈反抗――比如1926年爪哇大起义。
随着时代的进化,吃过不少教训和苦头的荷兰人,也“改进”了殖民手段。
而对民族运动的高涨,荷兰政府使用的是收买和镇(蟹)压交错的手法。一方面利用国民参议会来拉龙和收买中间层的知识份子,另一方面对激进的民族主义份子进行毫不留情的镇(蟹)压。
晚清政府时期明清立国以来,为防海盗、倭寇,实行“海禁”政策,限制国人出洋谋生。政府长期都对海外的臣民漠不关心,甚至敌视态度。直到1860年清政府与英、法签订“北京条约”,被迫准许华工出国做工,禁令才被打破。
晚清时期,发生在中国沿海“卖猪仔”,大量的华人被拐卖到世界各地的充当苦力。这些华人苦力惨遭非人待遇,拐匪掠贩人口出洋引起的对外纠纷和社会动荡,有损清廷颜面及其统治。另外,晚清政府派遣的外交官员与海外的华人有了接触,对华侨的富有有了极深印象,并认为可用于中国的现代化。基于此,清廷便逐渐转变过去漠视、敌视华工的态度。1893年在洋务派官员的推动下,正式废除了“海禁”令,此后又制定了不少涉侨政策,申明了对海外华人的保护态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1909年颁布的以“血统主义”为原则的国籍法,规定凡是中华种族之人,不论是否出生于中国,都属于中国国籍。而印尼的殖民政府依据出身地原则确定国籍,这样使许多华人拥有双重国籍身份。这样的身份使以后原住民对华人对印尼的效忠产生怀疑,埋下了以后的排华、**的祸根。
这一时期,印尼华人由于政策的松动使其原本就强烈的对祖籍国的归属感得到释放的空间。另外,华人在印尼被排斥于政治之外,受殖民统治者的压迫。此时中国也惨遭列强侵略。这些使得印尼华人把自身与祖籍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