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对言官的考核权,是由都察院和吏部行使。
考核分为两种,第一为考满,是考察那些任职期限届满的言官。考满又分为三个阶段,每三年考察一次。三年为初考,六年为再考,九年为通考,考察完毕,根据政绩表现,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个档次,每个档次又分为上中下三等。通过对言官职掌事例的考核结果,决定其升降。
这种是有前提条件,并不适合崇祯皇帝刚才所说。
第二种考核为考察。大明对所有官员都要进行定期考察,京官六年一察,地方官三年一察。言官按照京官例,六年一考察。考察有具体的要求,要根据平时劾察过什么人、纠举过什么事等情形定结果。
这个是定期考核,时间没到,也是不考核的。
但是,因为言官的职能特殊,在常规考察的同时,大明还附加了“清流”措施,对那些被认为不称职、不合格的言官进行惩戒,也就是平日的考察。比如老病者致仕;浮躁、不及者降调;罢软、不谨者闲住;贪酷者贬为民等等。
崇祯皇帝所言,就是指这种平日的考察。都察院上官,御史之间,都可以提出对其他御史言官的弹劾。当然,都察院上官的职权更重一些,那是肯定的。
另外,明代不但赋予言官很大的职权,但也负有很大的责任,也就是权力和责任对等。依明制,,对言官贪赃枉法的惩处要比常人“加三等,有赃从重论”。
这也是不少御史言官一听刘宗周的话,会暗自骂娘的原因所在。
这么郑重其事的提出自查,那肯定是一道难过的鬼门关了。不管怎么样,总要做样子,做出一些能拿的出手的成绩来才行。而且,自身能不能过关,谁也不好说。
不得不说,从制度上来讲,大明的制度其实已经是非常完备了,至少在封建君主制度的前提下,各项规章制度真得非常完备的。
但是,制度是人执行的,大明经过两百七十来年之后,再好的制度,也已经失去了原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