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书友关于‘行善权’疑惑的回答(大家随便看看,我瞎写的)
前几天回复读者评论时,书友plxswkl的一个评论让我印象深刻,还发现自己对“第491章,英雄与正义”最后一段的阐述,出了些问题。
就是用鲁智深救金翠莲做例子那段.我当时就准备在评论中解释自己的想法,结果折腾了半个多小时,重复写了几百字,都无法发出去。
当时我承诺‘明天在单章答复’,所以,才有今天单章。
呃,好像过去好几天了,倒不是我拖延,而是当时写491章时,我脑子没多想,只剧情走到这了,就发出一声感慨。
可等我打算认真回复这个问题时,却发现法律真不是我这个化学专业的人能随意评论的,断断续续,修修改改,折腾了几天,也只把我当时的想法解释清楚。
其它的,我没能力太深入地阐述。
好了,废话说了这么多,直接进入正题了。
不仅读者plxswkl一人,好几位读者都有相同看法——鲁智深这个例子不太好,哈莉之前说的“行善权”其实蛮有道理的,后面我关于行善权对法律、对社会的伤害,说法有问题。
因为生命权高于法律,法律若不能保证人的基本生命,就是不好的法律,好的法律肯定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
大致是这么个意思。
哈莉说:生命和自由,是人类最基本,也最值得尊重的权力。
陷入困境中的人,有超越法律和信仰的权力去选择自己被拯救的方式。
他们的生存与自由权,又赋予英雄至高无上、凌驾法律和制度之上的‘行善权’。
任何反对行善权的行为,都是邪恶的、反动的。
任何反对行善权的法律,包括当年以实名登记的方式,限制英雄行善的《基恩法案》,也是违反道德和法律本身的。
这基本是我对法律的期待,也即是读者plxswkl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