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选择康采恩而不是托拉斯的模式呢?那便是因为康采恩是目前人类社会当中垄断组织的最高级形式。
十九世纪末以来,漂亮国的托拉斯迅速发展。西欧国家托拉斯出现稍晚,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也有了迅速发展。
洛克菲勒在1858年第一次开了产品代销公司,1862年投资了一个石油公司,1870年合并成立了美孚石油。持有美孚公司股份三分之一,是最大股东、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他在1876年控制了整个国家90%的炼油业,1879年控制了95%。此后一直到1904年,一直掌控着全美83%的炼油业。成为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大型的托拉斯,而也造就了商业社会中的第一个首富。
其次在收购同行过程中,洛克菲勒使用掐断原油供应、超低价竞争、非法获取同行商业信息、唆使同行员工作乱等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在洛克菲勒的表率下,因为超额利润带来的“不良示范”作用,导致其他行业模仿者竞相学习,各行各业不断出现了“托拉斯”,所有资源由少数“寡头”控制,社会进入一个“帝国时代”。
直到美孚石油被全美最高法拆散才抑制了这种状态的发展。
美孚石油最后被美国最高法拆散了,但洛克菲勒家族对石油业的控制并未终止,分分合合,现在的埃克森美孚仍然是世界最大的【非政府】石油天然气生产商,虽然看上去托拉斯与洛克菲勒家族的后续发展似乎并未遭到足够的打压或者清算,但其已经没能够掌握整个国家的命脉了。
资源的寡头意味着权利的集中,这种从政体手中抢食的组织模式,致使人们对其饱含着很强的戒备心,从沈万三到被最高法拆散的美孚,从官办下场到政策性限制的【反垄断法出台】,无一不是政体对托拉斯形式的打击,而且从未终止。
至于康采恩,则是一个大的财团,下属各个独立公司在各自的领域都有重要影响,进而能够左右国家经济走向,从而影响法律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