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到有法可依,秉公考核;
其次,重视实绩,即主要是以官员在任职期间的政绩为依据,重视官吏在任期间的德业表现。
具体方法是将官吏的政绩考察清楚,记录在册,以此作为官吏升降去留的依据。
同时,考核有京考和外考之分。
关于京考,《明会典》有云:京官四品以上“九年任满,黜陟取自上裁”,“凡在京堂上、正佐官考满三年、六年,俱不停俸,在任给由,不考核,不拘员数,引至御前,奏请复职”。
也就是从四品及以上的官员由皇帝亲自掌握,九年任期届满,由皇帝直接裁决其升降去留。
京官五品及以下各衙门主官、属官,先由本衙门正官考核,再报都察院、吏部复考。
外考也就是地方官考核。
《明会典》同样有记载:“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五品以上,俱系正官、佐二官。三年考满,给由进牌,别无考核衙门,从都察院考核,本部复考,具奏黜陟,取自上裁”。
考核需要官员“自陈以取上裁”,但吏部在官员自陈前,会根据都察院的调查以及各衙主官的意见,按季度撰写官员在任期间的政绩状况的材料存档,只要两相对照,基本可以判断一个人官做得如何。
对于官员写的自陈书,吏部可操作空间很大,要是吏部尚书看了说你不行,你肯定就不行了,一旦考核定个平常或不称职,就无法获得升迁,严重的会直接让你致仕……管你几岁,三年当官得差评基本仕途就到头了。
官员考核制度,对于维护大明王朝的统治起到一定积极促进作用。
首先,奖励勤于政事、政绩卓著的官员,查处才力不及、年老有疾的官员,使得官僚队伍不断更新,一批批年轻有为的新进官员得到赏识和重用,有利于提高行政机构的工作效率。
其次,奖励公正廉明、洁己爱民的官员,惩处贪污腐败、违法违纪的官吏,这样有利于激励官员廉洁奉事、守令畏法,从而澄清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