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健想了想也是提出了几个补充点,既然是为了促进融合,促使大明境内的部族融入到主体之中,那就要进行更多、更详细的补充。
其他人也是纷纷陷入思索,也是开始不断的做补充。
“关于奴隶,臣以为有些不妥,这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想要让奴隶主主动给予自由的话还是太难了,所以臣以为奴隶如果能够辛辛苦苦工作超过三十年,或者是年龄超过五十岁,就应该由当地官府给予解除奴籍,给予第四等公民的身份。”
“臣也以为应当如此,五十已经知天命了,应该给予奴隶自由,同时给予公民身份,也算是辛劳付出的一种回报。”
“奴隶的后代问题,臣以为如果三代人都是奴隶的话,且没有任何不良表现,到了第四代应该给予自由,给予四等公民的身份。”
“四代会不会太多了?三代就差不多了吧?”
“能够给予他们自由就算不错了,按理来说,这奴隶就不应该有后代。”
想的脑袋疼,这个跟阿三的种姓制度有根本差别,阿三的种姓制度是无法流通的,低种姓无法提供到高种姓,但是这个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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