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
一种是全拆。
比如A公司有三个股东甲乙丙,分别持股60%,20%和20%。要把旗下的业务分拆出去成立B公司,那B公司就跟A公司无关,B公司的这三位股东的持股也应该是60%、20%和20%,如果再吸引了新的股东,就按比例稀释股份。
如果是控股类型的拆分,就会影响到小股东的利益。
A分拆出了公司B,如果A控股持有B公司51%、60%或者90%的股份,那么B公司的话语权就完全由A公司说的算。
而A公司由持股60%的大股东甲说的算。
也就意味着甲成了B公司的实在话事人,B公司就跟乙丙两个A公司的小股东以及B公司新引进的小股东没有权力上的关系了。
甲就可以通过控制A来控制B了,如果以后B公司再有业务上的拆分,就可以通过B来控制C,通过C来控制D……
还不仅是公司权力对小股东的剥夺,还有利益上的损害。
这种控股型的拆分法,往往子公司的价值会得到释放,而母公司价值会被低估,这样导致子公司的价值释放跟母公司小股东无关。
所以在欧美国家,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大公司就算拆分,往往也是全拆的模式,而不是这种控股的拆分法。
过段时间,周不器要去美国找卡尔·伊坎,跟他谈谈推动PayPal从易贝中拆分出来的计划。PayPal并不是易贝的全资子公司,是被易贝控股,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这既损害了易贝的小股东利益,也损害了PayPal的小股东利益。
其实也是这样的情况。
易贝的小股东手里没有任何PayPal的股票。如果全拆了,易贝持有的60%左右的PayPal的股份,就会全部地分享给易贝的所有股东,小股东才能直接受益,才能获得易贝的股票。
拉着小股东干大事,就是推动PayPal从易贝中分拆出来的主要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