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征服民族让旧生产方式维持下去,自己满足于征收贡赋】
这,基本算是历代传统王朝,包括中外,都比较常用的办法。
【或者是发生一种相互作用,产生一种新的,综合的生产方式】
这里,老马举得例子,是日耳曼征服。
日耳曼蛮族,用农奴耕作是传统的生产,过的是乡村的孤独生活,他们能够非常容易地让罗马各省服从于这些条件。
为啥?因为那里发生的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已经完全推翻了旧的农业关系。罗马帝国的自耕农,已经基本不存在了。
反过来,如果罗马帝国是遍地自耕农、府兵,而不是土地大量集中,日耳曼想在罗马的旧土地上搞农奴制?自耕农能把这群搞农奴制的,屎给打出来。
【法律可以使一种生产资料,例如土地,属于一定家庭。这些法律,只有当大土地所有权适合于社会生产的时候,如像在英国那样,才有经济意义】
【在法国,尽管有大土地所有权,但经营的是小土地农业,因而大土地所有权就被革命摧毁了】
【但是,土地析分的状态是否例如通过法律永远固定下来了呢?】
【尽管有这种法律,土地的所有权却又集中起来了。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影响和它们由此对生产发生的作用,要专门加以确定】
这话,放在大顺也是一样通用的。
大顺实质上的法律,算得上是保护小土地农业的。
但是,即便有这样的法律,那么土地析分的状态是不是就永远固定下来了呢?兼并是不是就不发生了呢?土地的所有权是不是又重新集中起来了呢?
同样。
大顺的土地所有权的重新集中,又分为两种。
一种,是土地作为一种金融避险的投资属性,胜于土地本身的生产资料属性。
地主乡绅商人,囤积土地,租佃耕种,收取地租。
因为,买地囤地收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