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雨
一五计划(4)
分税制是民国三年以后在梁士诒等人的设计下逐步推动并实现的,使得民国政府第一次按照近代国民财政的原则建立了税收分层体制。按照设置,国家总体税收划分为国税和地税两类,其中关税、盐税等大宗是全部划给中央,而类似于屠宰税、酒席税、车牌税等小税种或者矿税这种因地制宜的税收都全部划给地方,而营业税、所得税、田税等普遍性税收由中央地方按照7:3的比例分享。这个比例的确定,有力地改变了清末地方对中央税收的抵制与截留,因为地方政府必须经地方议会同意才能用钱,而国地税分成比例是固定的,地方要想多用3元钱就必须向中央先交足7元才行,既没法隐瞒,也没法拖欠,除非地方不想用钱,可这样一来公务员工资发不了,二来民生事业又完不成,还是会被问责,因此税收的准确性日渐提高。当然,地方税收还分成2块,省政府(或者是设区的市政府)可以分得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用于本级开支,其余70%由县(区)支配。
这个税制的意义本身不在于创造税源,而在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之间的关系,更在于保持中央地方两级的相互制约——各地只有完成了中央税收的上缴,才能同步动用地方财政,这是中央对地方的制约;而因为分成比例的固定,中央不能随意对地方加派税收,只能遵守分成协定,不至于搜刮太甚,这又使得地方对中央也有所制约。
中央拿7成的大头也不是这么好拿的。按照收支相抵的原则,全**队全部是中央财政负担,驻军不得向地方索要半分经费,有力地避免了军阀割据与军人干政,民国以来军费浩大,中央把这一块揽了下来,各地都大大松了一口气;各地议会、各地司法机构的运作与人员经费都由中央负责,有效保障了立法、司法独立,可以有效监督行政权;在各类基础设施建设中,譬如铁路、公路、港口、水利等等,资金一律由中央投入,地方一般以劳力、土地入股;在教育体系中,高等以上教育中央全额拨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