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都宫立刻再度反驳道,“原告方才对于电话号码簿案的观点理解显然并不正确。事实并非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问题的核心是在于原告对于事实的采集是否具有原创性。其中,最重要的区分标准,是其究竟是让事实材料就那样摆着,让‘事实自己说话’,还是添加了自己的文字,由作者本身的创作文字进行说话。”
“以这个标准来看,下川的注释显然是属于前者。其注释多为直接引用其他史料的原文。自己亦没有添加任何现代文字的注解。显然不具有所谓的创造性!”
这位法学教授再度发起凶猛的反击。
北原上前一步,看向审判席,“裁判长。请再度关注电话号码簿案的裁判观点。尽管该案否认事实属于著作(本章未完,请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