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遵守的先例。
因此,这一点其实不必太过担心。
而且关于当事人的真意表示,自己是直接出示了川本高速新开具的行政收费发票。北原手上那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作废了。从证据效力的角度来看,自己是占据优势的。
即使退一步说,熊谷法官选择遵守刚才北原提出的那个不具有拘束力的判决。
但这样一来,虽然是符合了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但是在被告是否适格这个问题,仍然有争论的空间。
换句话说,北原只是通过把问题重新归类,认为“被告适格”问题不属于法庭需审查的起诉条件而已。
然而,“被告适格”却是依然是一个仍然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北原只是通过某种方式进行了逃避,他所面临的问题,(本章未完,请翻页)